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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http://www.qx100.com.cn 2007-9-20 中国通信业网 出处:征询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电信网码号资源,保障公平竞争,促进浙江省电信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管理和使用电信网码号资源,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在信息产业部授权范围内,对本省的码号资源实施管理。

第三条 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根据信息产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对码号资源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未经信息产业部和省通信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启用码号资源。

第四条 码号资源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有效利用。

第五条 省通信管理局管理的码号资源主要包括:

(一)负责审批管理的码号资源

1、省内本地电话网局号;

2、由信息产业部授权分配的省内使用的短号码;

3、由信息产业部授权分配的省内使用的国内No.7信令点编码;

4、由信息产业部授权分配管理的其他码号。

(二)负责备案管理的码号资源

1、信息产业部批准的可以在省内使用的码号资源;

2、采用固定电话用户号码或移动电话用户号码作为电信业务接入号码的码号资源;

3、在省内规划和使用的移动通信网的H1H2H3码。

第六条 省通信管理局依据信息产业部制定的码号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授权管理的省内码号资源使用规划。



第二章 码号资源的申请与分配



第七条 申请全国或跨省使用的码号,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申请浙江省范围内使用的码号,应当向省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

省通信管理局可以委托码号资源咨询受理机构承担码号资源申请的受理工作。

申请码号需提交的申请材料详见附件一。

第八条 码号申请人的资格条件以及可以提出使用申请的码号资源范围,参见附件一。

码号申请人提出码号资源使用申请,应当提交附件一中要求的申请材料。

第九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省通信管理局不受理码号申请:

1、码号申请人不具备本实施细则附件规定的申请人资格的;

2、码号申请人提出的码号资源超出本实施细则附件规定范围的;

3、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备的;

4、申请人违反《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或本实施细则,受到信息产业部或省通信管理局的行政处罚,申请人无法定事由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5、申请人欠缴码号资源占用费的。

第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或本实施细则,一年内受到省通信管理局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自第2次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6个月内,省通信管理局不受理其码号申请,且不得在省内使用信息产业部在此期间分配的码号资源;所受行政处罚3次的,自第3次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1年内,省通信管理局不受理其码号申请,且不得在省内使用信息产业部在此期间分配的码号资源;所受行政处罚超过3次的,自第4次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2年内,省通信管理局不受理其码号申请,且不得在省内使用信息产业部在此期间分配的码号资源。

第十一条 省通信管理局根据码号资源规划、申请码号的用途和申请人的预期服务能力审批码号。

省通信管理局分配码号资源,可以采用指配、随机选择和拍卖等方式分配码号。

码号资源拍卖管理办法由信息产业部另行制定。

电信业务经营者取得码号使用权后,未经信息产业部或省通信管理局的批准,不得擅自拍卖用户号码资源,不得向用户收取选号费或占用费。

第十二条 省通信管理局收到码号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是否受理的通知。自发出受理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申请人正式批准文件,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详见附件二、附件三。

第十三条 专用电话网单位应根据网内用户情况申请码号资源。需要使用本地网局号资源的,应向省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需要使用千层号、百层号码号资源的,可与当地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协商一致的,应自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向省通信管理局备案。



第三章 码号资源的使用



第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码号资源的期限和范围,应当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相关批准文件的期限和使用范围相一致。其它码号使用者的使用期限为5年,使用范围由省通信管理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码号使用期限届满或因业务发生变化停用的,码号使用者应提前30个工作日报省通信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码号使用者需要延长码号使用期、扩大使用范围、改变码号用途以及变更经营主体或拓展短号码位长的,应当向省通信管理局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码号使用者改变地址或联系方式的,应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省通信管理局。

第十五条 码号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启用所分配的码号,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规模或预期的服务能力。

码号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时规定的码号结构、位长、用途、用户拨号方式和使用范围使用码号。

码号使用者不得转让或出租码号,不得超范围使用码号,不得擅自改变码号用途,不得将码号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第十六条 专用电信网单位使用本地网码号资源实行属地管理。对跨本地网的专用电信网,应根据所跨本地网的服务范围,分别使用所属本地网的码号资源;本地网内的专用电信网应使用所属本地网码号资源。

第十七条 码号使用者需要在浙江省使用信息产业部分配的码号资源,或采用用户号码作为电信业务接入号码以及在省内规划和使用移动通信网的H1H2H3码,均应当向省通信管理局备案,并提交相应的备案材料,详见附件一。

省通信管理局自收齐码号使用者报送备案的完备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备案通知,同时抄送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电信网单位。

第十八条 码号使用者持省通信管理局有关码号资源的备案通知,与有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联系码号开通事宜。

相关省级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收到码号使用者提出开通码号的书面要求和省通信管理局的备案通知后,通知码号使用范围内所有分支机构,配合码号使用者开通码号,并在码号开通后5个工作日内将开通情况报省通信管理局(详见附件九)。

各本地网内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或专用电信网单位应自码号使用者提出开通码号的书面要求和省通信管理局备案通知收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配合码号使用者完成局数据制作,开通码号。

第十九条 码号使用者从省通信管理局获得码号使用权后,应当与省内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签署码号开通协议。相关省级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自协议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码号使用范围内所有分支机构,配合码号使用者开通码号,并在码号开通后5个工作日内将开通情况报省通信管理局(详见附件九)。

各本地网内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或专用电信网单位应自码号使用者提出开通码号的书面要求和省通信管理局的批准文件收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配合码号使用者完成局数据制作,开通码号。

第二十条 负责码号接入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本网内开通码号的同时,应主动联系本地网内其他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电信网单位,做好码号开通的网间互联测试;并根据信息产业部的相关要求,规范网内、网间主叫号码传送。

第二十一条 码号使用者应当有效使用码号资源,规范局数据制作。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电信网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通信管理局报告上年度码号资源使用情况和本年度码号资源使用需求。

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码号启用时间、范围或数量;

(二)业务种类和服务能力;

(三)本企业上年度码号资源局数据管理情况、网内和网间的主叫号码传送情况以及与其他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码号资源局数据交换情况;

(四)本企业(或单位)本年度电信网络、业务发展对码号资源的需求。

第二十二条 省通信管理局应当向社会公布码号资源分配情况;并采用抽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章 码号资源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 达到本地电话网码号升位条件的,省内主导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向总公司提出本地网用户电话号码7位升8位计划,并同时报省通信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利用信息产业部或省通信管理局分配的码号资源提供电信业务时,应当保证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更改调整号码。

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局部用户号码进行调整的,应制订周密的调整方案,并将局部用户号码调整实施方案和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提前向原码号分配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省通信管理局可以组织对授权管理的码号进行调整和位长拓展,省通信管理局要求或批准进行的码号调整,电信用户和相关码号使用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本地网用户电话号码升位、短号码位长拓展和其它码号调整产生的码号资源,由信息产业部或省通信管理局统一规划,重新分配。

第二十七条 短号码位长拓展和局部用户号码调整的,码号使用者应至少提前45天向用户公告;短号码位长拓展和局部用户号码调整后,码号使用者应提示来话,来话提示服务时间不得少于45天。短号码位长拓展需要新、旧号码并存服务的,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信息产业部或省通信管理局在码号资源管理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回已分配的码号资源:

(一) 已终止占用码号资源的业务的;

(二) 在规定时间内未启用码号资源的;

(三) 以欺诈手段获得码号资源的;

(四) 超过规定期限使用码号资源的;

(五) 改变信息产业部或省通信管理局规定的码号结构、位长、拨号方式和使用范围使用码号资源的;

(六) 擅自启用、扩大范围、改变用途、改变长途编号区或跨本地网使用用户号码资源的;

(七) 转让、出租码号资源或将码号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

(八) 拒不按照规定缴纳码号资源使用费的;

(九) 拒不执行信息产业部或省通信管理局的码号调整要求的。

第二十九条 信息产业部或省通信管理局决定收回的码号,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按照信息产业部或省通信管理局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码号局数据进行调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由浙江省通信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从事码号资源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浙江省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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